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教师队伍,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家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是进行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定辖区内教育系统所属学校机构编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根据编制员额核定教育预算额度。
第五条根据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中小学的机构编制进行总量控制和政策指导,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实施办法,逐县核定教职工编制总额。市州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协助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做好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工作以及直属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核定辖区内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凡要求学校增设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须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下达正式文件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学校的设立
第七条中小学的设立依据《义务教育法》和社会经济及人口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学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统一规划。普通高级中学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当地的生源情况设立,学校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班以上;职业中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学校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班以上。
第九条普通初级中学、小学根据生源情况及地理条件设立,由县(市、区)以乡镇、城镇街道为单位进行规划。初级中学的规模一般应达到15个班以上。小学要进一步调整布局布点,提倡联村办小学,提高办学规模效益。
第四章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设置
第十条中小学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根据学?at)啾稹⒐婺:凸芾砉ぷ魅挝裆柚谩?/P>
第十一条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备校长1人,副校长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
普通中学工作机构设办公室、教导室、总务室。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教导室副主任、总务室副主任各1人。
第十二条职业中学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除参照普通中学的规定设置外,可设立生产实习和就业指导办公室,配备主任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主任1人。
第十三条市区、县镇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完全小学配校长1人,副校长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市区、县镇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完全小学工作机构设教导室、总务室,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其中12个教学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工作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第十四条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以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第五章教职工编制标准
第十五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校长及工作机构中或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和图书、电教、计算机管理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从事后勤服务的工人。
第十六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规模、标准教学班个数、教职工工作量确定。
第十七条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
职业中学12-14节,高中12-14节,初中14-16节,小学16-22节。
上述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是以语文、数学为基准确定的,其它学科教师和班主任周授课时数的折算办法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学生班额标准:
职业中学、普通中学45人/班;小学40人/班。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总编制中,专任教师所占比例,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一般不低于85%,小学一般不低于90%。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设置,由学校按照职位分类和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列编外。
第六章管理办法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全省中小学的机构编制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市、县两级政府及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学校自律管理的体制。
第二十二条全省中小学的机构编制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对中小学的机构编制问题作硬性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中小学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这次中小学核编,实行一次性定编定岗,人员分流三年到位。今后,中小学的机构编制每三年重新核定调整一次。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建立起配套有效的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机制。中小学领导干部在核定的职数内聘任或任命。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员额,实行教职工人员经费与编制定员挂钩包干的办法,安排财政预算,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自主选用和聘任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七条各级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结合事业单位登记检验、教育评估等工作,加强对学校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
第二十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占用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社会力量举办的同类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小学教职工定编标准
湖北省中小学教职工定编标准
备注:各县(市)对山区、湖区等偏远地区的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班),可从实际出发,适当增配教职工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