涢东学校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绿化管理,规范校园绿化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绿化,概指学校所有的园林绿化和绿地。即:
1、 学校所属的各种树木、花卉、草坪等植物绿化;
2、 学校所属的各种花坛、园路、园桌(椅)、园灯、亭、台、楼、阁、假山、水体,标志性建筑物等园林建筑;
3、 学校所属的花圃、温室、苗床及用于绿化的各种排灌设施和设备。
第三条 校园绿化是学校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学校按有关法规和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划规定,投入绿化资金,进行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有履行植树和保护绿化的义务,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及学生义务营造纪念林、栽植纪念树。
第二章 绿化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校园绿化规划以现代园林艺术构成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的生态园林为导向,以突出学校文化与学术氛围的人文体现为中心设计思想,注重与欧式建筑风格的协调与统一,结合我国传统与现代文化的特色,做到环境、建筑、人与自然的和谐相融,力求营造风格统一,形式多样的山水园林式学校。
第六条 校园绿化是学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绿化规划纳入学校总体规划,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总务处绿化科组织实施。校园绿化规划实行定额设计,基本定额为:绿地率达到50%,可绿化用地绿化率达到98%,绿化覆盖率达到35%,道路绿化率达到28%,
第七条 园林植物选择:
1、 选定樟树、桂花为基调树种,樟树、桂花、金叶女贞、红继木、樱花、广玉兰、银杏等为骨干树种,乔木、灌木、地被植物、花卉、草坪相结合,使校园绿化植物种类达到100种以上;
2、适地适树,本地树种为主,本地树种与引进树种相结合;
3、选择相对长寿和速生的树种;
4、常绿、落叶树种相结合,阔叶、针叶树种相结合,木本、草本、腾本和地被植物相结合。同时,体现乔木为主,常绿为主,阔叶为主的原则。
第八条 做到规则式、自然式、混合式相结合,因地制宜,依势成景,巧取新意。做到中心植、孤植、列植、环植、丛植、群植、树林、花坛、草坪、色块相结合,不同方式,按各自特点和适用范围,有分有合, 点景成观。
第九条 绿化工程建设,无论对外发包,还是学校组织实施,都必须按照校园绿化规划进行,对于设计中的修改与变更,必须得到校长办公会的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修改方案必须送有关部门存档。
第三章 绿化管理
第十条 总务处绿化科是校园绿化的管理职能部门,在总务处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并接受上级园林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绿化科的职责:
1、参与学校绿化规划,负责对批准的规划项目组织实施。
2、策划、组织校园义务植树活动。
3、进行校园绿化的常规管理工作。
4、负责学校常规用花的生产和管理。
5、负责购进树种、花、草的质量验收和管理。
6、负责校内绿化工程的验收和管理。
7、负责校园绿化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8、负责学校与上级归口园林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绿化技术交流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学校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绿化科审察并报相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学校需要绿化时,占用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出,并对有破坏性的地方进行恢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按照规划设计种植的树木、花草,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其它建设项目确需移动的,须报总务处批准,并在绿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移栽,移栽费用由施工方负责。对移栽植物的名称、规格、树龄、地点及相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实行移栽申请登记制度,建立移栽树木档案。
第十四条 校园内山体上原生的树木和植物,视同人工绿化进行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砍乱伐。
第十五条 因交通事故等造成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损毁的,由责任人负责按绿化专业人员的要求进行恢复,不能恢复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学校提供不合格种苗,对不合格种苗,总务处绿化科有权拒收,确实无法拒绝的要按正常程序报主管领导直至校长批准,并提出处理建议。绿化科的工作人员对质量不把关的,或明知有质量问题,仍与供货商串通隐瞒的,情节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重的报学校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校园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1、践踏草坪,穿行绿篱、色块;
2、钉、栓、刻、划、攀爬树木;
3、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实;
4、堆放物品,挂拉横幅、宣传标语等;
5、放牧、捕鸟、打猎;
6、点火烧荒,焚烧物品,燃放烟花、鞭炮等;
7、其它损害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设施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绿化科负责申请购置绿化专用设备、设施、工具等,经领用的上述物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及时保养维护,保证园林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 对绿化场地内固定安装的设施,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对使用绿化设备、设施的人员进行培训,未经专业培训人员严禁上岗,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设施损毁,人员伤亡。因操作不当,或不按规定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单位、部门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绿化管理部门报请学校批准给予奖励、表彰:
1、积极参加植树绿化活动成绩显著的;
2、保护树木、花草及绿化设备、设施成绩突出的;
3、举报、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地的,责令限期迁出,并从违规占用之日起至迁出之日止,按100元/天·平方米交纳绿化地占用费;造成花草树木损坏的,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处损失三倍以上的罚款;对拒绝不执行的交由保卫部门强制执行。对经批准后超期占用绿化地的,按擅自占用处理。
2、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补植5倍以上同种类规格的树木,并交纳押金保证成活,待树木成活并经绿化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后,退还押金;对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对擅自移植树木的,比照擅自砍伐树木处理;对工程施工中不申请登记而移植树木的,比照擅自移植树木处理。
4、对擅自在绿化用地开荒种地的,责令其在绿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恢复原状,并处10元/平方米罚款;损害树木花草的,比照擅自砍伐树木处理。
5、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令修复,情节严重的,处损失的3至5倍赔偿。
6、因工程损坏绿地未及时恢复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对直接责任人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损失的,比照擅自移植树木处理。
7、对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以及校园绿化区内放牧的,轻者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重者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并处5元至50元的罚款。
8、对在校区内捕鸟、打猎的行为,一经发现情节较轻的进行教育,没收捕猎工具,对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处100-300元罚款;违反有关法规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9、对触犯本办法第十八条第6款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进行批评教育;已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造成损失2-5倍的赔偿;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10、其它损害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对无意损失的赔偿损失,对故意造成破坏的,根据情节轻重处损失款2-5倍的赔偿。
以上处罚,由绿化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在学校财务处交付款项。
第二十三条 绿化工作人员罚则:
1、违反绿化设备管理规定,造成设备、设施、工具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2、 不按规定验收绿化工程,购进树苗、花草种的,以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行政处分、除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因技术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损失金额的5%至100%赔偿。
4、 因管理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损失金额的50%至200%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绿化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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